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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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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8/19/art_1053_13174.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43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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