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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2 10:30 编辑
1. 销售商品收到预付款,发票己开,但没有实际发货,是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2019 年11月,A公司收到B公司购买商品的250 万元预付款,根据B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没有发货。A公司在12 月就此笔业务确认了增值税销项税,是否同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第一条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 .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根据上述规定, 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 〕875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A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先开具发票,但商品未发出,应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确定收入?
问:企业销售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的,在企业所得税上收入是以净额确认还是全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 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企业销售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的,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来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收入时间与增值税收入是否一致?
问:税务机关在申报监控中发现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需要解释原因。请问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收入时间与增值税收入是否一致?
答:不完全一致。增值税收入以营业收入为主,而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视同销售收入等。两者在收入上的比较往往是在营业收入上,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的确认时点和确认的金额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差异。
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第一条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己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先开具发票,而没有发出商品,需要在当期确认增值税收入,而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不需要同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又如,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原值15 万元,出售价格10 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会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归集,最后固定资产净损失2 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此笔业务中,增值税收入确认为10 万元, 企业所得税以资产处置后的净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营业收入中没有体现,两者存在差异。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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