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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2009]30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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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函[2009]30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2009]30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9]30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9]302号
  全文有效
  2009.10.2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当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为此,省局于2009年先后下发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关联业务电子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09]137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关联业务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9]187号)两个文件,对我省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做了补充规定,并进行了工作部署。按照工作进程安排,省局近期通过全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2.0)调取了各市企业关联申报相关数据,从反映和归纳的情况来看,各市企业关联申报数据与以往年度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见附表)。
  鉴于此,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专项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各市自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省局抽查、督查阶段。
  二、检查对象
  本次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检查的对象包括各市全部内、外资企业。
  三、检查年度
  重点检查2008年度企业的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情况,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企业以往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检查内容及要求
  各市应结合以往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应申报而未申报行为。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有关规定,对符合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是否按要求准备完毕2008年度的同期资料情况进行检查。各市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于2009年12月3日前通过FTP(各市上报\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避税\关联交易申报检查)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网上申报过程中以及税务部门在使用CTAIS调取企业申报的相关信息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08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情况增减变动原因、同期资料准备具体情况以及上述两项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省局将对各市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附件:全省具有关联交易企业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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