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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11]1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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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发[2011]15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11]1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1-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辽地税发[2011]1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辽地税发[2011]15号
  全文有效
  2011.3.4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辽宁省地税系统将对全省范围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先行开展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生产及经销、交通运输、广告、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通信、金融、保险行业的纳税人;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对2008年至2010年三个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要在2011年3月20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费,并严格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认真注明补缴税费的所属期限,填写《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连同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从2011年4月1日起,省、市、县地税局稽查局将对有疑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规定的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和《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lnsds.gov.cn)上同时公告,纳税人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告。
  附: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 下载: xls 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税收自查对象的界定范围
  2011年全省地方税收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如下:
  一、房地产业
  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
  二、建筑安装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
  三、交通运输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业务的纳税人。
  四、药品生产及经销行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纳税人。
  五、广告业
  自查对象为从事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纳税人。
  六、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行业
  自查对象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纳税人。
  七、通信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对假发票问题要进行认真自查自纠。
  八、金融业
  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九、保险业
  自查对象包括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以及承保保险业务(包括分保)的境外保险机构。
  十、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
  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列入本次自查的范围。
  十一、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具体是指近三年未接受地方税务部门检查且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辽宁地税2011年税务稽查自查提纲
  为顺利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工作,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税收政策,特制订本提纲供参考。
  一、资本交易项目自查
  (一)自查对象
  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技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列入本次自查的范围。
  (二)自查重点
  1.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的自查。一是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自查中要特别关注其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是否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有信托投资事项的,其信托投资收益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业绩报酬"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处置的资产有无转移出境,转移出境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是否及时足额视同销售处理。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确认销售收入。二是租金收入未按收入确认时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信托投资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以信托公司为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扣除项目的自查。一是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权益性投资事项的,其权益性投资业务是否列支应由被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有信托投资事项的,信托项目中列支的"营业费用"是否合法、真实并与收入有关;有股权转让事项的,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一并扣除。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是否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如何在税前扣除。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初职工福利费余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再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超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5%;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是否税前列支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是否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在税前扣除。
  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自行在税前扣除未经报批的损失;未按税法规定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者低于税法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造成折旧计提不实;是否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三是自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或实际发生额未过规定标准但按规定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限额列支手续费及佣金。四是自查取得的各项票据,是否存在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凭证列支费用。
  (3)企业重组的自查。一是债务重组事项的自查。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是否视同企业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是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是否由变更后企业承继。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税所得额占其当年应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税所得额。自查中应特别关注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等特别事项。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是否将该事项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是否将该事项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损益的,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如何确定的。
  二是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自查。被收购方是否及时足额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损益;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三是企业合并的自查。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亏损是否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是否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四是企业分立的自查。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损益;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是否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是否相互结转弥补。
  五是备案事项的自查。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提交了书面备案材料。凡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资产持有期间增值减值的自查。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境外投资抵免的自查。
  一是企业定性的自查。自查单位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身份的界定是否准确。特别是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企业,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别。
  二是境外投资收益的自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地申报了其境外投资收益。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都应逐一核对。
  三是抵免税额的自查。抵免限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申报实际负担的境外税额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特别是对境外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有无将属于上述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一并适用以其境外应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四是共同支出分摊的自查。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是境外亏损弥补的自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六是其他事项的自查。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广告业自查
  (一)自查对象
  进行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
  经营广告业务一般包括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是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为广告主发布各类广告,或利用其它形式发布具有广告性质信息的经济活动。代理广告业务是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的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广告公司先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定金,然后再进行广告制作、审批与发布,待其收入确定时进行成本的结转。
  广告业的收入一般包括: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代理收入,具体包括代理佣金、设计制作费和特别收入等。其收入一般在收吃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确认。
  广告公司在双重代理、双向服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协商佣金制、实费制、议定收费制、效益分配制等收费制度。协商佣金制,是广告客户与广告公司经过协商确定一个佣金比例,广告公司在得到媒介的佣金后,将超出协议佣金比例的部分退还给广告客户。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广告客户的利益,主要适用于媒介支出费用较大的广告代理业务。实费制,是按照广告公司实际的成本支出和劳务支出计算其广告代理费。广告公司依据各项实际支出的凭证向广告客户如实报销,并根据各项业务所花费的时间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同时广告公司在获得媒介的代理佣金后,须向广告客户如实报告,并退出超过其劳务费用的部分。但如果其所获得的媒介代理佣金低于劳务费,则由广告客户补齐所缺部分。议定收费制,是实费制的补充形式,就是广告客户与广告公司针对具体个案,在对广告代理成本进行预估的基础上,共同商定一个包括代理酬金在内的总金额,由广告客户一次性付清给广告公司。此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广告公司自负盈亏,与广告客户无关。议定收费制可以避免广告客户与广告公司之间可能引发的付费纠纷。效益分配制,是广告公司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从它所代理广告的实际销售额中抽取相应的利润,但如果广告不能促进销售,则得不到利润回报。这就将广告代理的权利和责任紧紧捆绑在一起,使广告公司必须承担广告代理活动的风险。
  广告业经营成本由外付成本和内付成本构成。外付成本包括向专门的调查机构(一般指专门的广告监播公司)支付的调查费用、向专业制作机构支付的广告制作费、向媒介支付的媒介刊播费等。内付成本包括员工工资薪金、各项管理行政费用及税费等。
  (二)自查重点
  1.营业税
  (1)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纳税人要正确区分"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和"广告代理收入",确认采取哪种或哪几种收费方式。"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发布收入"的计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代理收入"的计税营业额是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它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费后的余额。
  一是自查应税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准确,审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电子邮件、银行对账单及开票情况等,自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设立账外账或以现金或实物代替广告费,形成票外收入等隐匿收入行为的情形。二是自查各类合同、协议等条款及往来帐、资金帐情况,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和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三是自查各类合同、发票、业务联系单等原始单据,与营业收入明细账相核对,是否存在混淆广告收入和非广告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脱离,按其他服务业、商业销售业、建筑安装业等低税率的税目来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四是对发票自查。自查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形。
  (2)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合同、协议、收入明细账等,确认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自查扣除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是自查是否存在任意扩大可抵扣范围,比如将占地费、管理费、广告制作费等不属于广告发布费范畴的费用直接冲减当期广告代理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相关税费。二是自查作为扣除项目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广告发布费发票;已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对应的广告业务已经发生。三是自查营业成本是否采取每月预估、年末调整的方式,由此造成各期营业税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四是自查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获得虚开发票的情形。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自查。
  (1)收入总额的自查。一是自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自查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或者干脆至于帐外而不确认收入的现象。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自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重点自查年末是否存在营业成本预估问题,自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实主营业务成本是否按规定结转,已结转成本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配比。是否存在将未完工的广告项目戚本转入完工广告项目,是否存在在某一媒体发布广告达到一定时长而取得该媒体返还的佣金(以增加广告播出时间、直接返还现金等形式)未冲减当期预估成本现象。部分广告公司在确认当期营业收入的同时,会根据合同、电子邮件或"广告发布排期表"预估对应的营业成本,并以营业收入同该预估成本的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收到媒体返还佣金后未冲减预估成本,造成少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二是自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自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账户,核实有无将与经营无关的费用记入费用类账户。自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进行大量套现的行为;根据企业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自查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自查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四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五是自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损失。重点自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现象。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自查。
  (1)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提成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2)广告公司以各种名义发放给企业外人员的佣金等收入是否取得合法凭证及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3)自查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是否存在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自查企业大额发票报销现象,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列支成本充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5)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6)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自查。
  (1)自查各类广告合约、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2)自查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和 "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是否补贴印花。
  (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 025号)文的规定,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的现象。
  5.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文件的规定开展中查。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 =营业额x 3%
  (2)自查是否存在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造成纳税申报不实。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环节分别计算收入,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一)自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筑安装业的自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号)。
  (二)房地产行业自查内容
  1.营业税
  (1)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重点是收取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收取的水电开户费、管道设施费、城建配套费、代办证件费等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特别是“售房回租”业务,有无以房租费冲抵售房收入后再申报纳税。
  (2)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完整性的自查。
  一是企业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特别要关注其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其开具发票的,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按揭销售、委托销售等各种形式的签约收入,包括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签约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 31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及销售额的确定,是否符合国税发 2009 31号的有关规定。
  二是自查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的扣除,是否符合国税发 2009 31号等有关规定。
  三是自查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四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自查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自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期间费用、计税成本的自查。自查是否按国税发 2009 31号的有关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归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是否如实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三是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
  (3)重点自查项目。一是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二是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五是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3.土地增值税
  (1)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4.房产税
  (1)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5.印花税
  (1)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自土地出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土地出转让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自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起及时、足额缴纳了开发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及时缴纳了契税;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134号)规定,计征契税
  8.其他各税
  (三)建筑安装业自查内容
  1.营业税
  (1)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重点自查以下项目:
  工程结算方面的自查。一是根据施工合同,重点自查以下内容: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定实际应税收入,与甲方拨付工程款比较,核实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将预算定额和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与申报收入明细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从收入中扣除后再申报纳税。二是收入成本配比自查。通过施工成本,自查是否存在有成本无收入的情况;自查附属工程(如仓房、车库、人防工程、地面、花坛绿地、外墙装饰等)或金属作业工程(如钢窗、栅栏、装饰屋顶等)的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对,核实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通过实地勘测,与施工合同核对,自查施工超计划、超面积部分是否只进成本,不进收入。三是对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工程项目,自查甲方提供物料是否一并申报纳税。自查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决算报告,核实相关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四是自查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有无将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有无以实物(不动产、动产等)抵顶工程款而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价外费用的自查。将施工合同奖励款与甲方拨付款核对,核实其价外收入(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是否一并申报,有无将此项收入直接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其他应税收入的自查。一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二是有设备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是否一并申报。三是有分包业务的纳税人,是否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四是工程完工后余料、残料的变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五是因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借出资金的利息收入,是否一并申报。六是有无将收入以红字记入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借方等以收抵支现象。七是自查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2)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中自查2008年度时,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 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3)重点自查项目。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自查是否按月就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自查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
  2.企业所得税
  (1)自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自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各类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自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二是自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核实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按项目、分年度进行归集收入、成本、费用。三是重点自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包括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3.个人所得税
  (1)重点自查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2)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其他各税
  四、药品生产及经销行业
  (一)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涉及从事各类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
  (二)自查内容
  1.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的自查。一是自查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二是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扣除项目的自查。
  一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无将养老、失业保险的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劳动保护费、因职工调动发生的旅费和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人员等支出混入工资薪金一并扣除;有无擅自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在税前扣除;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是否一并扣除;借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38条、财税[2008 ]121号、国税函[2009]77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过期报废药品,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药品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是否有与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是否是以非现金形式支付;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标,有无将已由厂家负担的广告支出重复扣除;捐赠的药品,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自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三是自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
  (3)非居民企业的自查。一种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自查是否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一并申报纳税。
  第二种是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自查是否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药品购销业务的支付人,是否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特别是对支付到境外的佣金,要自查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了税款;扣缴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2.个人所得税
  (1)投资者个人应自查:一是有无通过虚增投资合伙人来减少个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二是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三是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本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 2003 158号的规定处理。四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2)从业人员应自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少缴个税。三是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3)扣缴义务人应自查:一是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3.其他各税
  五、交通运输业
  (一)自查对象
  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自查内容
  1.营业税
  (1)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自查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燃油附加费)是否一并申报纳税。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运输)、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自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的自查。一是自查企业提供的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二是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自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无擅自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在税前扣除;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是否一并扣除。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三是自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其他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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