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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8〕133号 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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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2//201809/t44164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发〔2018〕13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8〕133号 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税总发〔2018〕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17日

  
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

目 录

指定管辖申请................................................................ 1

指定管辖决定书.............................................................. 3

  

使用说明


  1.《指定管辖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各方税务机关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时使用。
  3.本申请抬头填写管辖权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级税务局。
  4.“对 案件”横线处填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由”。
  5.“ 税务局与 税务局之间”横线处填写管辖权争议各方,可以填写多个税务局。
  6.本申请附件是指可供上级税务机关决定所参考的相关文件材料。
  7.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管辖权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一份由制作的税务机关留存。
  

使用说明


  1.《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提交的《指定管辖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提交《指定管辖申请》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局。
  4.“对 案件”横线处填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由”。
  5.“(文号)”填写《指定管辖申请》的文书字号。
  6.“由 管辖”横线处填写实施稽查的税务稽查机构。
  7.“请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横线处填写管辖权争议其他各方税务稽查机构,可以填写多个税务稽查机构。
  8.“(其他事项)”填写对管辖权争议各方的其他要求,如,及时移交相关文件材料等。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多份,一份交提交《指定管辖申请》的税务机关,一份由制作的税务机关留存,其他交管辖权争议其他各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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