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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12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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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1608/t426127.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6〕1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12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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