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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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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5e0a54ad95344d8e84aa100f7c099f34.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2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4年度42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在申请200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9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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