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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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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1c191ebb1e57423fa4288254636769ed.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7〕14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140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广东、重庆、陕西、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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