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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对方因逾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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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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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01: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收到对方因逾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第一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02567&idx=1&sn=52e8c9f991fba20a337d57e2f58c49e0&chksm=f06a4ef9c71dc7ef7d12230af1473b2dfa214bfe34ae5c8b4dc03ae5295046d311fb0deaca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2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2 10:38 编辑

1.你好,我是本地化工企业的一名会计,现收到对方因逾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想咨询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的话税率是按13% 还是6%?
答:
您这个问题前提是购销双方发生了应税行为,那么产生的利息应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单独核算利息收入或单独开票按照贷款利息适用6%税率。如果同原商品货物一同核算收入或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属于该货物劳务的价外收费,适用原货物劳务的税率13%(如果原货物劳务适用9%税率,此收入适用9%税率)。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只是合同取消了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除外)。
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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