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111号
人社厅发〔2013〕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以下称“32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上报了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经对各地试点城市名单进行审查,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的原则,确认天津市等50个城市(统筹地区)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32号文件精神,依规使用基金。严格执行文件中有关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使用项目、项目实施流程、费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等规定。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
二、重视开展工伤预防评估工作。制定方案时要把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做好工伤预防实施前的数据收集整理工作,统筹考虑项目的实施和评估,跟踪实施效果。
三、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监管。要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不留死角,严格支付审核,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
四、已经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8号)要求先行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按照32号文件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积极创造预防工作的新经验。
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要按32号文的要求及时报告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总结。为便于联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试点城市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2014年上报实施方案时一并报我部工伤保险司。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省里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问题。试点城市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主动研究谋划,要多与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
附件: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统筹地区)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附件
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统筹地区)名单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吕梁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通化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通市泰州市
浙江省丽水市舟山市
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市
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
福建省三明市莆田市
山东省青岛市济宁市
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
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
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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