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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函〔2019〕800号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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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0: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9121710301967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函〔2019〕80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函〔2019〕800号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19〕800号

各技工院校,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申报。
    
  
    
20191216

  
  

天津市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储备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技工院校实际情况,决定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本次试点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实施、技术支持和过程检查。
  二、试点范围及评价内容、方式
  (一)试点院校范围
  已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试点院校)。试点期间,试点院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意愿,面向院校相关专业在校生,在备案范围内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
  (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1.试点院校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2.试点院校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院校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并在其鉴定所站原许可范围内。
  (三)评价内容
  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
  (四)评价方式
  试点院校可依托其举办的鉴定所站,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理论考试成绩可通过本专业(科目)结课考试成绩替代。
  三、实施程序
  (一)试点院校确定(自2019年12月起)
  1.申报。本着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于20191217日(星期二)前向市鉴定中心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2.审核。市鉴定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相关院校可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建议,报市人社局。
  3.备案。市人社局审定后,由市鉴定中心报人社部鉴定中心复核备案。
  4.公布。通过人社部鉴定中心复核备案的技工院校,列入我市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二)自主认定
  1.实施评价。完成备案的试点院校根据工作方案,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每批次认定开展前10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市鉴定中心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
  2.成绩公示。认定结果在相关院校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结果备案。公示无异议的,试点院校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及拟颁发证书信息报市鉴定中心。
  4.证书发放。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且成绩公示无异议的,市鉴定中心将证书信息上传人社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试点院校按规定印制证书(或电子证书),用印后发放。
  (三)阶段总结(2020年8月)
  市鉴定中心对试点院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社局。对评估合格的院校,同意继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院校,终止备案,取消试点资格。
  四、支持措施
  (一)市人社局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按备案顺序向试点院校予以证书号段赋码。
  (二)市鉴定中心可向试点院校提供命题、题库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院校应建立工作台账,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认定的,市人社局将终止试点资格。
  (二)试点院校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三)试点院校应积极推动院校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试点院校开展评价活动可参考同职业类别、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结合实际评价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定所需的相关费用。评价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刘丽洁
  联系电话:83218261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吕本顺
  联系电话:83635027
  电子邮箱:tjjndjr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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