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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20〕92号 市人社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准备期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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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0: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20061616091030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20〕9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20〕92号 市人社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准备期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准备期清算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92号

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做好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清算工作,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16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清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201410月至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应参保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清算内容
  驻津机关事业单位201410月至纳入统筹前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以及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发办法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三、具体清算办法
  驻津机关事业单位清算采取明细算账,差额清算的办法。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清算期间的在职人员和缴费基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准确计算从2014101日至纳入统筹前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基金应付养老金。
  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应由单位足额缴纳给基金征缴机构。在此基础上,对于单位缴费,与基金应付养老金进行比较:如果单位缴费大于基金应付养老金,其差额部分由单位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果单位缴费小于基金应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单位退回差额部分。
  对于201410月至启动新制度养老保险期间,参加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同制工人,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将新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部分予以减征,其减征金额与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冲抵后进行差额缴费。当期无法全部冲抵的,结转下一结算期继续冲抵。因单位无在职人员、转企改制等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冲抵的,应予以退费。
  四、其他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清算期内单位应缴费用不收取滞纳金。基本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费款所属期计算利息。
  驻津机关事业单位清算时,同时补征同期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息待人社部、财政部明确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清算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经步骤,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算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组织推动好所属单位及其职工的清算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二)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清算采取成熟一个、清算一个的办法,各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且落实清算资金后,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清算的职工、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等相关数据,按照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的补缴金额,及时缴费。
  (三)其他各类非我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且应进行准备期清算的,其清算方式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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