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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发〔2017〕1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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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711/t20171107_28084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厅发〔2017〕133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发〔2017〕1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1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133号


人社厅发〔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要求,现就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设定依据”标明的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准确、完整使用《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名称。
二、对于未列入《目录》但已启动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要求,抓紧做好后续工作,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能够取得“双证书”;对《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三、有关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机构信息另行公布)要在《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鉴定工作,主动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支持服务。
四、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抓紧组织评估论证按规定上报。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工作衔接,巩固改革成效,确保平稳过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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