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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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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4//200402/t28721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1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0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2]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及检查均由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的相关经费(如人头经费、征收稽查经费等)也均由交通部门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员、经费划转到税务部门之前,总局同意你局意见,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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