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16
  • Tax100会员 32579
查看: 455|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6-27 11: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2-10/19/content_273e5c30749047bb8f10d7d5f5dca74d.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7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738号

注释:条款失效,文中“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缴纳应扣税款。”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函〔1999〕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文中称:铁道部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其发行公告称“本次债券购买者不承担利息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有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代缴。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缴纳应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1月11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