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2号
状态: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上海法制报交通安全周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遗失声明的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名称、遗失的完税证明号码并声明遗失的完税证明作废。
三、纳税人在刊登遗失声明后凭相关报社开具的发票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后,如何刊登遗失声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文件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