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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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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3deccae8dc214db69f0d434796d2c18b.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2〕5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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