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度已离任回国的使领馆馆员名单已在区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管理处/车购税/“2005年度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上公布,请各单位自行下载。如有此类车辆转入我区,请及时与2005年度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核对,发现问题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