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1号)和《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新 国税发〔2007〕10号)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7〕130 号)要求,为适应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的要求,规范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管理,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与计划统计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