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3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为便于区局统一编制国产车辆的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和国产车辆的商标品牌代码,各单位应尽快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本地区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数量、名称、商标品牌,编制《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名称及商标品牌情况表》(见附件5),于2006年9月3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区局流转税处,电子文档上传至区局FTP/centre/流转税管理处/车购税/生产(改装)企业的名称及商标品牌目录下。
辖区内无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单位,在《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名称及商标品牌情况表》内注明“无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字样。
二、辖区内有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单位,分别在每年的2、4、6、8、10、12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30日前将编制的《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至区局FTP/centre/流转税管理处/车购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目录下。
三、国产车辆的产品序号由各单位分别按车辆类别、商标品牌顺序自行编制。
四、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及上报工作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