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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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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409020000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68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9-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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