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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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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69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9-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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