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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1988)国税地字第20号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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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21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1988)国税地字第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1988)国税地字第20号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88-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1988)国税地字第20号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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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国税地字第20号  发表于 2021-3-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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