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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1988)财工字第522号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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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340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1988)财工字第52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1988)财工字第522号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8)财工字第522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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