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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自治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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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1226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自治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07-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90个市县划分为七类地区、七个税额等级,全面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规定减、免税的土地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确定纳税人使用土地范围的原则:
(1)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或发放的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为准;超过批准土地面积的和无批准文件或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
(2)建筑物产权和庭院用地属于几个单位所有的,以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或发放的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为准;无批准文件或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各自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房屋的土地,以建筑物和建筑物周围庭院实际用地面积为准,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及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执行。
今后,凡新成立的县、市,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与适用税额的确认,均由其所属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价水平等情况,将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每个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2)简易集贸市场用地;
(3)经批准使用的荒漠土地或经改造使用的山地从批准使用的年度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4)住房制度改革经营单位给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和职工一次性购买的公有住房;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免税土地。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减、免税土地外,纳税人因经营发生亏损,暂时无力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减免税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
第十条《条例》第六条()()()款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举办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建筑设施所用土地,应由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单位出租的建筑设施用地,应由出租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向申请征用土地的单位、个人下达批准使用土地文件或发放土地使用证件时,应同时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副本无偿抄送使用土地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分两次缴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公布后,按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持土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划线平面图、规划图和土地的权属、位置、使用面积,据实填写纳税登记表,一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使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增加或减少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等,应在出让、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免税单位使用的土地,亦应依照上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征、免税事宜,经税务机关核实发给征、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授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0711日起 施行。
附件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细则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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