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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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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1/7/28/art_1053_12208.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1]3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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