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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计字[1994]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统一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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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地税计字[1994]9号
文件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计字[1994]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统一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统一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晋地税计字[1994]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统一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晋地税计字[1994]9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和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工作的需要,大力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确定的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检发你们并将使用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票证的式样及使用范围
  1、税收缴款书式样(见附件1)。本缴款书的使用范围为:(1)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及罚款;(2)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纳自收或委托代征的现金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及罚款。(3)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解缴代扣代收税款。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用此票。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式样(见附件2)。纳税人缴纳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使用。
  3、税收完税证式样(见附件3)。税务机关自收或委托代征现金税款、费、基金、附加、滞纳金时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用此票。
  4、税收定额完税证式样(见附件4)。税务机关自收或委托代征零散税款、费、基金、附加、滞纳金时使用。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见附件5),扣缴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除外)代扣、代收税款时使用。
  6、税收罚款收据式样(见附件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现金缴纳税收罚款时使用。
  7、税收收入退还书式样(见附件7)。税务机关从国库办理税款、费、基金;附加退库时使用。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
  8、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式样(见附件8)。税务机关按规定在自收税款中办理限额以下的退税时使用。
  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式样(见附件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包括所有单位工程)整体适用零税率时使用。
  10、税票调换证式样(见附件10)。税务机关需要向纳税人高调回原税收完税证收据联时使用。
  11、纳税保证金收据式样(见附件11)。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
  12、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式样(见附件12)。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用报销凭证。
  13、车船使用税标志,分为“税讫”标志和“免税”标志(式样略)。
  “税讫”标志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
  “免税”标志适用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辆。
  14、印花税票(同现行式样,略)。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贴花时使用。
  15、水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凭证(同现行式样,略)。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指定的帐户缴纳水资源补偿费和税务机关汇总缴纳自收或委托代征的水资源补偿费时使用(煤炭城市附加费收入可用此凭证代替)。
  二、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今后印制的税收票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税收票证的字号由印制年代、省的简称、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五部分组成。我省的税票号码除车船使用税标志外,一律为七位数。
  三、税收票证的印制
  1、除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印制外,其余税票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印制,严禁省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税票。
  2、机构区别标志。今后印制的税收票证一律在各联的右上角的字号上方套印机构区别标志。地方税务局的区别标志形状为正方形,边长为1cm,内为“地”字,标记颜色同各联本色。
  3、税收票证监制章 。今后省局印制的税票(除水资源补偿费专电缴款凭证外)
  均在规定的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
  税收票证监制章 形状为椭圆形,边沿尺寸规格为18mm×25mm,外边粗圈粗为1mm.内环加刻一细圈,细圈与粗圈间隔0.5mm.监制章 上方环边为“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中间为“税收”字样,下方环边为“票证监制章 ”字样,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四、新税票的启用和现行税票的处理办法。
  1、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启用。
  2、一九九四年车船使用税标志和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结存税票由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集中造册销毁。
  3、现行的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凭证,可用至一九九五年底,到期仍未用完,由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集中造册销毁。
  4、其余税票。印制新票时一律采用新的式样,现行税票因同新税票式样基本相同,可继续使用。
  附件:统一税收票证式样及其说明(共12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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