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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税字[1998]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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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402/t285287.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字[1998]102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税字[1998]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税字[1998]102号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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