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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一发[1995]1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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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5]11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一发[1995]1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1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11号
  

  全文 有效
  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忻地国税流发[1995]45号请示悉。关于你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物资贸易中心自销汽车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管理费)应按价外费用并入汽车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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