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3
  • Tax100会员 32618
查看: 584|回复: 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5]3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9402
2020-6-25 10: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征发[1995]31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5]3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一类案件在案发后3日内,由案发地县、市(区)国税局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上报地、市国税局,同时抄报省局。为不影响查案工作进展,此类案件地、市国税局首先组织查处,省局将根据情况进行协查或直接检查。
  二、二类案件在案发后3日内,由案发地县、市(区)国税局报告地、市国税局。
  地、市国税局接到报告后,5日内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上报省局。对此类案件省局直接予以协调督查。
  各地在上述案件时,应一案一报,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将《案件多处情况专题报告书》上报省局,并附案件查处的详细材料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各地都要建立健全案件通报制度,对各类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合理化建议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定期向全省通报,以指导和协调各地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
  四、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发生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各地要按月汇总并以报告形式上报省局。
  五、《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按附表式样,由各地自行印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