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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5]3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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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征发[1995]35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5]3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5]7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文后,
  一要按照总局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的政治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并要从“特大案件”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常鸣。
  二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狠抓专用发票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要认真组织协查,一旦发现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大案件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立即查明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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