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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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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晋国税外发[1995]59号 |
文件名: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外发[1995]5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08-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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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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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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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5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5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31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符合文件第一条所更三个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由地市局上报省国税局,以便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办理退税申请。
本通知属机密文件,不得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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