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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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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全文有效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并国税流字[1995]第36号请示悉。关于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消费者用旧黄金饰品到金店直接换取新黄金饰品已构成了"以旧换新"的行为。但鉴于黄金饰品是一种具有保值保质作用的特殊货物,应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经研究,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可按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但金店的加工、修理业务必须符合现行增值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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