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
文件名: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5-10-20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全文有效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并国税流字[1995]第36号请示悉。关于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消费者用旧黄金饰品到金店直接换取新黄金饰品已构成了"以旧换新"的行为。但鉴于黄金饰品是一种具有保值保质作用的特殊货物,应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经研究,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可按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但金店的加工、修理业务必须符合现行增值税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