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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征字[1995]4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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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地税征字[1995]42号
文件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征字[1995]4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5]4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5]4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维护劳务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根据我省一些地市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山西省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发票”(以下简称人力(机动)车货运发票,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业务的所有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使用人力(机动)货运发票。
  二、人力(机动)货运发票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使用水印防伪纸,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该发票定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三种,规格为130mm×60mm.印票数量由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县市申报的需量汇集印制。
  三、人力(机动)车货运发票由地市地方税务局逐级下发,地税机关供票时,用票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部门制发的营运证和地税机关的有关手续。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的印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印制、买卖人力(机动)车货运发票,也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违者按《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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