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6]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6]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煤焦检查管理站[含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管理站,下同]的发票管理,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晋国税征发[1995]64号《关于煤焦管理站使用票据及征税事宜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不与货款作为一项收入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必须使用地税系统管理的票据.”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山西省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简称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公路煤焦检查管理站对公路运销煤、焦的单位收取费用时,一律使用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
二、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由地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该发票为三联式,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发票联[棕色],第三联记帐联[红色].发票联一律使用水印防伪纸,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由县[市]地税机关向用票单位发售,用票单位领购时,应按规定办理购票的有关事宜.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山西省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