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本市财税系统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现对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办法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登记
(一)出口企业或特准退税的企业,按规定应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特准退税业务发生后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退税处)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
(二)退税处对企业申报登记的附送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并核发《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联系单》(附件一),连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交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联系单》,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登记表、附送资料及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盘进行核对后,核发《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包括副本)。
(四)已办理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若需变更有关登记内容,可凭相关文件和资料向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对涉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表》中“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内容变更的,由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送退税处审批。退税处审批同意后,即以《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变更表》(附件二)告知税收征收机关。对变更登记的其他内容,由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告知税收征收机关。
(五)已办理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若需注销的,由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送退税处审核,并由退税处告知税收征收机关。各税收征收机关对已办理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注销该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前,不得注销该企业的税务登记。
(六)出口企业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每月将已办理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转送有关税收征收机关,转送的信息应按《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表》(附件三)的各项内容填列;同时以盘片形式(内容同附件三)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上报退税处。税收征收机关若发现信息有误,应即向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二、企业办理登记所附送的资料
企业在办理退(免)税登记申请时,应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制度的通知》[沪国税退(1995)56号]和《关于本市实行代理制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实施意见》[沪国税退(1996)24号]的规定附送相关文件、资料。
三、企业登记计算机编码的编制
企业计算机编码定为九位数字,具体运用为:
(一)第一、二位表示企业业务属性: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企业以“A0”表示;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生产企业以“B0”表示;
3、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三资企业(包括贸易型三资企业)以“C0”表示;
4、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制生产企业以“D0”表示;
5、外高桥保税内企业以“EX”表示(其中:国内生产型企业以“E1”表示;国内贸易型企业以“E2”表示;三资生产型企业以“E3”表示;三资贸易型企业以“E4”表示);
6、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以“F0”表示;
7、其他企业以“G0”表示。
(二)第三、四位代表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出口第三分局以“03”表示;进出口第四分局以“04”表示。
(三)第五至第九位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按序自行编号。
四、关于已登记企业计算机编码的编制
出口企业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登记企业,按上述计算机编码编制要求重新编制,并上报退税处。
五、关于退(免)税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
出口企业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时,按沪价行(1996)103号文规定,可收取工本费人民币50元。工本费定额收据由退税处负责印刷、登记、发放。
特此通知。
附:1、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联系单
2、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变更表
3、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表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1:
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联系单
登记编号:200 - -
企业名称:
| 企业电话:
| 税务登记证号:
| 工商登记证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自理报关注册证号:
| 主管征税税务机关:
| 经营范围:
|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意见:
| 经办人:
| 负责人:
| 日期:
| 日期:
| 注:1、此单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留处核对;一联转相关发局。
2、主管退税机关以此联系单为依据,按规定办理退(免)税企业登记。
附件2: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变更表(代签报)
分局签报号: 编号:
| 原内容
| 现内容
| 企业名称
|
|
| 英文名称
|
|
| 经营范围
|
|
| 征收税务机关
|
| 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意见
|
经办人:
|
负责人: (章)
|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意见
|
经办人:
|
负责人: (章)
| 备注
|
| 注:本表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一联征收税务机关;一联进出口处。
附件3: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表注: 企业名称
|
| (企业英文名称)
|
| 计算机编码
|
| 经营地址
|
| 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经营出口货物范围
|
| 工商登记执照
| 名称
|
| 号码
|
| 发照日期
|
| 税务登记执照
| 号码
|
| 发证单位
|
| 发证日期
|
| 登记编号
|
| 主管退税机关
|
| 备注
|
| 此表一式二联,其中一联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一联征收税务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