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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并地税征字[1996]3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中太原地区行政区划代码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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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并地税征字[1996]37号
文件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并地税征字[1996]3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中太原地区行政区划代码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中太原地区行政区划代码使用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6]3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中太原地区行政区划代码使用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6]3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最近,不少征收单位询问,如何在统一代码前加挂行政区划代码等问题,经向省局请示后现明确如下:
  1、各征收单位在填写纳税人行政区域代码时,应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上填报的生产经营地点所属行政区域填写,如企业生产经营地点在南城地区的,不论是市直分局管户还是南城地税局管户,均加挂南城区行政区划代码140102.
  2、关于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经国、地两局协调,并结合当前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的实际,统一确定为8月1日-9月30日,但各征收单位仍应于8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性小结,全部换证结束后上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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