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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财报笔记] 【2021年10月13日】数字化发展下印尼税收监管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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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07: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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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小法国际税笔记
标题: 【和境外律师谈税】数字化发展下印尼税收监管新变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E3Njc2OA==&mid=2247484437&idx=1&sn=c90c7f4e6aa7a9b040d663e017a6ca1a&chksm=a6fdcc3a918a452c91540cf88b4d2dece4e3df5efa0721b266f98bd8a02a755109e61af7280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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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印尼数字化业务迅猛发展,为鼓励数字化进一步带动和活跃印尼经济,顺应OECD数字化税改国际形势,印尼政府相应修改了税收法律,税务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印尼的中资企业不仅应关注法规动态,也需要对税务执法机关监管重点的变化予以关注。本文将根据笔者二十多年一线税务实践经验对此进行分析与预测,供企业参考,以应对数字化带来的一系列税务风险与挑战。

01
印尼税收体系立法与税务执法和司法概况
(一)税收立法概况
受殖民历史影响,印尼法律体系形成以成文法为基础,结合习惯法(adat)与罗马荷兰法的多元特点。印尼税收体系基于1944年所得税法和1925企业所得税法发展而来。1983年第7号法案合并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后历经数次修改,创业就业法案(Omnibus Law)前最后一次修改是2008年第36号法案。印尼实行两层税收:中央税收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预提税,和地方税收如房产税(PBB, BPHTB)和车辆税(PKB)。

中央税收主要以纳税人自我评估为基础,即纳税人有义务按照税收法律的要求自行计算和汇缴应纳税所得额,中央税务执法机关(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axes, “DGT”)履行监督者角色。而地方税收不同,主要由当地税局来评估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

(二)印尼特色执法
根据OECD数据统计,印尼全部税种税收收入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占比超过60%。作为全球人口第四大国家,印尼税收收入与GDP比率仅12%左右,低出OECD平均水平1/3,也低于其他亚洲国家。政府面临财政预算吃紧难题,也就不奇怪印尼税局追罚逃税者不倦并且执法手段强硬。

执法风格强硬的另一面,是印尼特色税收赦免制度。第一次也是规模最大一次赦免在2016年9月,32.8万人仅缴纳2%国内或境外汇回资产的税金和4%申报离岸资产的税金后被予以赦免。截至2017年3月赦免期结束,总计约80万人申报4.7万亿印尼盾(RMB21亿多)资产,政府实现税收收入135万亿印尼盾(RMB600多亿)。如此巨大金额反映出印尼税务不合规现象严重,也使得赦免制度所获批评超过赞誉,批评声音主要认为富人阶层过于轻松就免除了逃税法律责任。

(三)司法程序
赦免期后税务法庭审理的案件仍呈增长趋势,大部分争议集中在DGT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关税和地方税收争议相对少一些。争议通常源于纳税人对DGT税务稽查后的税务评估结果不满,向DGT提出异议,但DGT不认可纳税人的异议,纳税人于是向税务法庭寻求法律救济。若税务法庭作出有利于纳税人裁定,DGT有权向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核。这些流程常让纳税人感觉,若出现税务麻烦通过法庭诉讼手段解决,程序过于繁琐冗长。其实讼累并非印尼司法程序独有,类似困境在“走出去”企业投资的许多其他国家也存在,对企业来讲,做好内部合规建设加强风险防范,总是最低成本的选择。

02
近年税收立法变化与OECD双支柱方案对执法趋势的影响

(一)数字化时代立法变化
2020年11月总统佐科签署第11号法案,备受期待的创造就业法案正式生效,掀开印尼法律体系改革新篇章。创造就业法案涉及几部税收法律的修改,旨在促进外商投资和鼓励纳税人主动加强税务合规。2021年配套法规GR-9和MoF Reg-18/PMK.03/2021进一步作出处罚责任减轻和居民个人股息分配有条件免征税等规定。由于印尼数字化经济发展迅速,印尼税收体系近年加速演变和改革,政府意在努力减少官僚流程,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吸引更多外资。

(二)OECD支柱一方案影响
2021年10月8日OECD发布声明,进一步明确双支柱方案的关键事项,BEPS包容性框架136个国家与税收管辖区成员(“IF成员”)加入此声明。支柱一引入多边公约MLC,签署MLC的IF成员须放弃本国已制定的或承诺未来不制定数字服务税。尽管支柱一尚有政治和技术难题待解决,比如与国内法衔接和竞合问题,但可预见印尼在未来一年也将同许多其他IF成员一样,修订国内立法以符合双支柱方案,并接受在印尼投资的IF成员外资方采用双支柱方案。

考虑到DGT和地方税务执法机关资源有限,笔者预计执法机关在未来一段时间,将会把更多注意点放在数字化领域相关税收争议,传统业务领域税务稽查会相对减少。印尼税收收入在很长一段时间高度依赖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此两行业税收占比曾一度超过70%总税收收入,对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部分税务不合规公司,可能有一段时间得以喘息抓紧机会进行内部整改。

(三)OECD支柱二方案影响
支柱二方案框架下主要规则STTR(Subject to Tax Rule)也将影响到未来印尼税局监管重点的变化。STTR最低税率9%,是一项基于税收协定的规则。该规则允许支付特定关联方款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税收管辖区,在接受款项的税收管辖区名义税率低于最低税率时,对差额部分补充征税。例如,香港与印尼双边税收协定下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4.95%,印尼关联公司因在印尼运营app需香港公司授权使用商标等知识产权,由此向香港公司支付10万特许权使用费,依照STTR规则,印尼税局将补充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10万*(9%-4.95%)。

STTR规则是OECD双支柱方案数年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博弈与权衡的产物。印尼等发展中国家通常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输入国,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国。STTR规则将会给无形资产输入国带来额外税收,可预见在后疫情时代,面临巨大财政赤字压力的发展中国家都不会放弃使用STTR规则增加财政收入的机会,STTR规则在印尼的适用案例待2023年STTR规则正式生效后观察。

(四)COTS系统
印尼税务系统近些年为顺应和促进印尼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也一直在升级税务系统的数字化管理,COTS税务系统预计将在2023/2024年正式启动,系统将支持20个业务流程,管理超过4000万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文件,在全国583家税务机构实施,并取代现有的8个税务管理渠道。在COTS系统下,印尼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几十个税收管辖区CRS定期自动涉税信息交换也将进入新阶段。

03
结语
印尼税务立法演变包括创造就业法案带来的法规变化、OECD双支柱方案影响以及COTS税务系统的推出,将给纳税人带来挑战,但更带来机遇,抓住机遇还是困于挑战,取决于纳税人自身内部税务合规体系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在印尼数字化潮流下,在印尼的中资企业准备好了吗?


作者
Ichwan Sukardi Managing Partner, RSM Indonesia

Ichwan是印尼注册税务律师、注册税务咨询师,印度尼西亚税务顾问协会 (IKPI)、印度尼西亚律师协会 (PERADI)、印度尼西亚石油协会 (IPA) 成员。他有超过20年涉及多行业跨国公司税务咨询和税收争议解决服务经验,并对印尼诸多疑难税务问题有深入观察。Ichwan 是印度尼西亚大学法律本科学士和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法学硕士。
Sophia SHE, Senior Manager, RSM Indonesia

Sophia定居雅加达四年,在此之前她在新加坡四大工作多年,熟悉东南亚多国财税合规申报与筹划,并在国企、中资上市和私营企业跨境投资与境内外交易方面拥有丰富经验。Sophia 是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会计学学士, 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
胡星律师

胡律师在跨境交易诸多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包括投资架构安排、境外监管机构调查、投后公司治理、以及法律与财税交叉问题如并购标的估值、会计欺诈、跨境交易税务处理。胡律师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ACCA准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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