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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鲁财税〔2021〕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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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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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0: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1/1/7/art_1053_20979.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21〕1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鲁财税〔2021〕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1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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