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越来越多的小伙伴们在多处单位取得个人所得,或者取得多种所得,那么如何判断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呢? 一起看看以下情形,来学习下吧!
情形一: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具体情形
| 主管税务机关
|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
|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
情形二: 取得经营所得的 具体情形
| 主管税务机关
| 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 经营管理所在地
| 办理汇算清缴
| 经营管理所在地
|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 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
|
情形三: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具体情形
| 主管税务机关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
| 按照情形一(1)处理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
情形四: 取得境外所得的 具体情形
| 主管税务机关
| 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
| 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 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 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
|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选择其中一地
| 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
| 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
|
情形五: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的 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情形六: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