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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联合监管来袭!严打虚开虚抵、买卖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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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16: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货运平台联合监管来袭!严打虚开虚抵、买卖增值税发票

       来源:筹税圈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t7hnHd4y4kVwFN75wU4_w
       日期:2021年9月26日

        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关于推动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规范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息化监测评估。省交通运输厅要将网络货运数据接入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制定网络货运违规违法行为处置流程,形成监管闭环;根据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运行情况进行信息化监测评估,通报、公布评估结果,研究建立网络货运信用评价机制,将不守承诺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运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三个《指南》)要求,实时、准确向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全部单证,杜绝信息乱填错填、单据缺失、上传虚假单据等行为;根据监测系统反馈的监测结果,对存在故意逃避监管、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虚构交易结算的,依法依规督促网络货运企业进行整改;利用大数据比对分析企业上传数据,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完善退出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联合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省级税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省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和税务信息系统接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将网络货运企业运单数据、监测数据等通过接口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和挖掘监测系统大数据资源,为网络货运平台内的实际承运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的风险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开展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业务真实性认定的分析比对,对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同级税务部门。联合开展风险监控、专项稽查等工作,严厉打击虚开虚抵、买卖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对网络货运企业的联合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随意压低运价等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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