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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所发[2000]3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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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0: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地税所发[2000]38号
文件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所发[2000]3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2000]3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2000]3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19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按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我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给予免征,2000年度定为18405元,以后年度的免征标准由省局逐年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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