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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1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日用杂品公司工效挂钩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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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0: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200001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4) 01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1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日用杂品公司工效挂钩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日用杂品公司工效挂钩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4) 019号

自治区日用杂品公司:
你公司新日财字(1994) 35号《关于要求明确工效挂钩问题的请示》悉。鉴于原批准为期两年的工效挂钩试点已经到期,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原缴纳营业税的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业务,现改征增值税,且税负变化较大,上交税金不易考核,并且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企业主动提出不再实行工效挂钩试点的具体情况。经我局研究,并商得劳动厅的同意,我们意见自治区日杂公司自1994年元月1日起,不再实行工效挂钩试点办法。在计算所得税时,实行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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