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管理办法
内地税发〔2003〕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管理,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本办法所称缴费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包括办理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税务机关主管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定期核对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情况,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 缴费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双向登记制度。缴费人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 缴费登记申请
(一)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时,应当领取和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参保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6.单位名称、地址、经营地点、经济类型、开户银行帐号、统一代码,参保项目、经办人、联系电话;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缴费个体从业人员申请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时,应当领取和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户口簿;
2.自由职业者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
3.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材料或相关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
第九条 缴费登记的受理与审批
对缴费人填报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条 缴费人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申请
缴费人办理变更缴费登记时,应当领取并填写《缴费登记变更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变更前税务机关核发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的受理与审批
税务机关收到有关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后10日内,应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将《缴费登记变更表》发送缴费人,同时归入缴费人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缴费登记。
第十四条 注销登记申请
缴费人的缴费义务终止时,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缴费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缴费人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十五条 注销登记受理与审批
缴费单位符合注销条件并且注销手续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在缴费单位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罚款后15日内,填发《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缴费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参保登记。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的;
(二)在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缴费登记或者注销缴费登记的;
(三)伪造、变造缴费登记的。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资料是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视同税收征管档案资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要实行计算机管理,不具备条件的要建立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底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
2.缴费登记变更表
3.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4.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
5.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底册
2003年12月10日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