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函[2009]30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函[2009]3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1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所得税法律、法规,做好所得税征收工作,现就加强我局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表一)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根据本单位财务核算、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核实纳税人提交的鉴定资料,提出初步鉴定意见,由县(市、区)局、分局复核认定,确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未鉴定前,暂按上年度认定的征收方式预征企业所得税,待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结果进行调整。新办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三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并地税发[2009]16号)中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表二)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根据本单位财务核算、会计资料保存和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填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鉴定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9]91号)文件要求,认真审查核实纳税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对账簿设置健全,账目记载清楚,会计资料保存完整,能够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企业,可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但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基本查定收入(成本费用)总额和盈利水平的企业,可鉴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非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后,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备案。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认定为定额征收方式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执行。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在每年三月底前完成,未认定前按上年度确定的征收方式预征个人所得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后三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年度终了后,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纳税人,填制《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见表三),并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职工人数的证明材料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提出认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审核认定。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汇算清缴,本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汇算清缴,本年度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后,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工作应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并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纳税人本年度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上年度预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待认定结束后,按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的管理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汇算清缴数据进行鉴证后,填制《亏损备案表》(见表四)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汇算清缴不实或中介机构鉴证不准确的,可以对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情况实施专项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填表备案;未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实施专项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填表备案。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弥补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台账。
附件:
1.表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表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3.表三《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略)
4.表四《亏损备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