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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政发[2010]16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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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朔政发[2010]16号
文件名: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政发[2010]16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10]16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10]1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驻朔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并配合税务征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为了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法纪、维护税法尊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结合朔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现状,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划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出让、转让行为)、房地产销售、转让(包括存量房)涉及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相关职能的行政单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为房地产税收的协作配合单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应的涉税信息,并协助征收应缴的各项税款。
三、协作配合单位职责及具体操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一)职责:提供土地交易面积、价格等信息,协助征收在土地交易环节应缴的各项税款。
一级市场涉税行为有: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承受方涉及有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受让方涉及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出让方涉及有印花税,其中土地承包人或被拆迁人涉及有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二级市场涉税行为有: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方涉及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涉及有契税、印花税等。
(二)涉税操作流程:
土地交易双方申请办理土地权证转移或交纳土地出让金前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土地交易涉税事项转办单》,传递到主管地税机关

主管地税机关组织交易双方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出具完(免)税凭证

主管地税机关在《土地交易涉税事项转办单》注明完税事项并附完(免)税凭证复印件,传递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证转移或收缴土地出让金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交易涉税事项转办单》及完(免)税凭证复印件与权证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没有《土地交易涉税事项转办单》及完(免)税凭证复印件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
(一)职责:提供应税房产信息,包括产权登记信息,房屋交易信息;协助征收在房产开发、交易环节和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应缴的各项税款。
(二)涉税操作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房许可证涉税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房许可证前

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房产预售涉税事项转办单》,传递到主管地税机关

主管地税机关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领购预售房《山西省统一收款收据》事项

主管地税机关在《房产预售涉税事项转办单》注明办理结果,传递到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房许可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产预售涉税事项转办单》与权证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大产权证)涉税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大产权证)前

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房产交易涉税事项转办单》,传递到主管地税机关

主管地税机关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或预缴应缴税款,出具完(免)税凭证

主管地税机关在《房产交易涉税事项转办单》注明完税事项并附完(免)税凭证复印件,传递到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产交易涉税事项转办单》及完(免)税凭证复印件与权证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没有《房产交易涉税事项转办单》及完(免)税凭证复印件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单位(个人)购房涉税流程
单位(个人)购买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前

持销售不动产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持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复印件、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与权证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没有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行联合办公
各级地税主管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作配合,创造条件,在土地、房产登记的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五、经费支付
根据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和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第八条之规定,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同级财政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我市规定为:
(一)进行年度评审。每个年度终了后,由同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当年协作配合的工作情况、协助征收的税款,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
(二)实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奖励标准可掌握在协税总额的2%以内(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用途为协税单位经费补助和个人奖励。市房产管理局业务经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核定支付。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源泉控管有效到位
(一)成立房地产税收协作配合领导组。领导组结构为:市、县两级政府分管财税的领导为组长,同级财政、地税、国土、房管的负责人和相关单位的一名责任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地税局。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领导组成员参加。重点进行工作督导和检查,对把关不严的单位进行协调,造成税款流失的进行处理,对重大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执法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按期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地税部门除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可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六、本办法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涉及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由市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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