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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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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74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21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216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3〕76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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