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18
  • Tax100会员 29605
查看: 65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2 10: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91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22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26号

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9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