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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函〔2017〕8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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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1702/t43020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函〔2017〕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函〔2017〕8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8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以下简称“明细申报”)工作,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明细申报工作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主要手段。各分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纳税服务
  各分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明细申报工作的落实、数据采集报送与分析报告的情况反馈,并确保做好明细申报的税收宣传与纳税服务。各分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明细申报工作。
  (三)巩固申报质量,提升数据效用
  巩固明细申报工作覆盖面,确保各扣缴单位依法按时申报,进一步扩大明细申报项目的覆盖面,提高明细申报入库税额所占比重。同时,提升对明细申报数据的分析利用,深化数据分析比对,深入挖掘明细申报数据的效用,拓展数据的增值利用,加强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管控。
  二、主要内容
  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2017年,各分局在进一步巩固、提高户管单位全员全额电子明细申报率的基础上,高度关注电子明细申报数据准确率,力争电子明细申报率与电子明细申报数据准确率均达到100%。
  三、材料报送
  各分局应于2月23日前上报2016年度明细申报报表(报表样式详见附件)及年度工作报告,于10月20日前上报2017年度前三季度明细申报报表(报表样式详见附件)及前三季度工作报告。报表及工作报告通过市局内门户邮箱报送,包括下列内容:(一)各分局户管单位明细申报工作总体情况、收入特点、数据分析;(二)各分局对于明细申报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三)存在的问题;(四)改进方案或完善建议;(五)结合明细申报报表或户管单位具体报送情况撰写案例分析(不少于三个)。
  四、意见反馈
  各分局在明细申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沟通。
  特此通知。
  附件:明细申报材料报送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8日

附件

明细申报材料报送式样



(1)明细申报基本情况统计表

申报期间:      单位:户、人、人次、万元

地区

扣缴义务人户数

汇总申报户数

应明细申报单位数

电子明细申报单位数

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的单位

其中:零申报单位

有税申报单位

单位数

申报人数

申报人次

单位数

申报人数

申报人次

单位数

有税申报人数

有税

申报人次

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

入库税额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

  (1)A4纸,横向页面设置,Excel格式;除申报人数栏外,其他各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扣缴义务人户数:填写已经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户数。
  (3)应明细申报单位数:本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开业状态正常的、应该进行明细申报的单位数。可剔除涉及保密的单位、虽在本省税务登记但不在本省纳税的单位、自办理税务登记起未发生应税业务单位等。
  (4)电子明细申报单位数:指能够实现电子明细申报的单位数。
  (5)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的单位:指已经实现电子明细申报的单位中,在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包括零申报)的单位。
  (6)零申报单位:指已经实现电子明细申报的单位中,在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但申报税款全部为零的单位。
  (7)有税申报单位:指已经实现电子明细申报的单位中,在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且申报税款至少有一次不为零的单位。
  (8)有税申报人数:指已经实现电子明细申报的有税申报单位中,在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且申报税款至少有一次不为零的人员(以下简称有税申报人员)总数。
  (9)有税申报人次:指有税申报人员申报的次数合计。
  (10)收入额:指有税申报人员各次申报的收入额合计。
  (11)应纳税所得额:指有税申报人员各次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12)以下表格相关指标解释同上。
  
(2)明细申报分项目统计表

申报期间:     单位:户、人、人次、万元

项 目

应明细申报单位数

电子明细申报单位数

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的单位

其中:有税申报单位

单位数

申报人数

申报人次

单位数

有税申报人数

有税申报人次

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

入库税额

合 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其他所得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报说明: 由于可能存在一个单位(个人)申报多个项目所得的情况,因此各“单位数”类指标和 “申报人数”类指标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其它项目分项之和应等于合计数。


(3)明细申报分行业统计表

申报期间:     单位:户、人、人次、万元

行 业

应明细申报单位数

电子明细申报单位数

报告期内有明细申报记录的单位

其中:有税申报单位

单位数

申报

人数

申报人次

单位


有税申报人数

有税申报人次

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

入库税额

合 计












1.工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建筑业











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批发和零售业











6.住宿和餐饮业











7.金融业











8.房地产业











9.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10.其他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

  (1)行业分类标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其他包括所列门类之外的所有门类。
  (2)由于可能存在一个人从多个行业取得所得的情况,因此“申报人数”类指标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其它项目分项之和应等于合计数。
  
(4)明细申报分所得区间统计表

申报期间:     单位:人、人次、万元

所得区间

申报人数

申报人次

收入额

应纳税

所得额

入库税额

合 计






12万元≤所得<20万元






20万元≤所得<50万元






50万元≤所得<100万元






所得≥100万元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表中合计数指申报期内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各项指标的汇总,因此合计数应等于各分项指标之和。


(5)明细申报分所得区间分项目统计表

申报期间:      单位:人、万元

项 目

0<所得<12万

12万≤所得<20万

20万≤所得<50

50万≤所得<100

所得≥100万

有税申报人数

收入额

入库税额

有税申报人数

收入额

入库税额

有税申报人数

收入额

入库税额

有税申报人数

收入额

入库税额

有税申报人数

收入额

入库税额

合 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其他所得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由于可能存在一个单位(个人)申报多个项目所得的情况,因此“有税申报人数”指标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其它项目分项之和应等于合计数。







附件:
明细申报材料报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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