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农字(1994)6号《关于自治区国有农口继续执行新财农字(1991)4号和(87)号财农字第252号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对“八五”后两年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自治区森工企业,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治区林业厅所属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实行。
(一)自治区林业厅所属企业均以独立核算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的预算科目缴入自治区级金库。
(二)鉴于自治区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在“八五”后两年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周转,对其所属企业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